监督检查
关于开展2017年全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2017-04-18

各县市区发改(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支行:

    为切实加强粮食库存管理,夯实国家粮食安全的物质基础,守住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的底线,按照国务院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以及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粮食局、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关于开展2017年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川粮函[2017]24号)精神,决定组织开展2017年全市粮食库存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对被查企业承储的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和国家临储进口粮,下同)、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地方储备粮,以及国有企业自营商品粮库存进行全面检查。

    (二)检查内容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粮食库存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与实际库存对应相符以及账务处理合规情况。

    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重点抽样检验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地方储备粮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并对企业质量检验人员和检化验仪器设备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3.储备粮管理及轮换情况。对地方储备粮中的动态储备和异地储备,重点排查是否存在虚顶规模、调控功能不健全等问题隐患。对2016年度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重点检查轮换安排是否均衡合理,轮换计划是否符合规定的轮换时间,轮出、轮入库点,轮换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是否明确,轮换工作是否严格按计划执行,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是否存在擅自动用销售、转圈轮换、超轮空期等违规行为。

    4.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情况。重点检查《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以及《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执行情况,主要包括:仓内粮食储存安全情况;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压实到人、到岗情况;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机制、隐患排查机制、应急响应机制及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仓储设施和作业设备符合安全生产和安全储粮标准及其安全运行情况;储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和安全储粮规范操作情况。

    5.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情况。检查中央储备粮代储或租仓企业及其储存中央储备粮的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具有资格的企业和仓房条件是否合规达标。

    6.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收购国家政策性粮食是否存在打白条、“以陈顶新转圈套取差价”等违规行为。

    7.企业执行粮食库存消化政策情况。重点检查买方企业收购、储存、加工管理的业务手续和账务资料规范完整情况,是否存在虚报冒领、买陈顶新、转手倒卖等骗取补贴行为,以及违反定向竞价销售政策和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卖方企业是否存在设置出库障碍、额外收取费用等阻碍国家消化库存政策的违规行为。

    8.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重点检查2016年度中央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以及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保管费的拨付使用情况;检查地方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和价差补贴等各项地方财政补贴的落实情况。

     二、检查安排

    (一)检查时点。以2017年3月末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二)检查方式。国粮检[2017]37号文件规定,今年的粮食库存“按重点省份和非重点省份两类分别组织开展检查”,“非重点省份,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要求,自行安排检查工作”。由于四川属于非重点省份,按照省粮食局的文件通知要求,今年的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按照以下方式开展:

    1.中央事权粮食检查。所有中央事权粮食,不论储存在中央企业直属库点、租赁库点,还是代储在地方国有粮食企业库点,均由中储粮成都分公司组织开展检查。检查方式、时间以及库存粮食比例,由中储粮成都分公司确定。

    2.地方事权粮食检查。按照在地检查原则,地方事权粮食由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检查,分为前期准备、县级督导自查、市(州)重点检查、省级随机复查和汇总上报等阶段。代储在地方国有粮食企业库点的中央事权粮食,一并开展检查,但其检查结果不计入地方企业检查工作底稿和汇总表,仅作为排除一粮多主、确定地方事权粮食的依据。

    (三)检查进度安排

    1.前期准备阶段。4月5日前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把地方事权粮食《分解登统表一》报送到市价格和粮食监督检查局,并于10日前汇总上报省粮食局。4月18日前,完成全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并印发至县市区,抄报省粮食局;4月24日前,各县市区把本地检查方案(电子版)上报市价格和粮食监督检查局,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2.县级督导自查阶段。4月24日前,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督促辖区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地方事权粮食承储企业进行全面自查。指导企业科学运用检查方法,准确填写自查表格,认真编制自查报告,完善各项基础工作,对库存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市发改委将派出巡查组,对各地开展粮食库存自查情况进行督导。

    3.市级重点检查阶段。5月10日前,市发改委(粮食局)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在地检查原则,对辖区内重点企业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库存粮食比例不低于纳入检查范围地方事权粮食库存总量的25%,库点比例不低于纳入检查范围地方事权粮食储存库点总数的25%,并兼顾不同粮食的品种和性质。届时,省粮食局也将派出巡查组对部分市(州)进行抽查和督促指导。

    4.省级随机复查阶段。5月31日前,省粮食局将按照“双随机”原则对部分企业及其所属全部库点(含租赁点、代储点)的地方事权粮食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不低于纳入检查范围地方事权粮食库存总量的10%,并兼顾库存的品种和性质。按照国家粮食局统一部署,在省级复查阶段开展库存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具体安排按照省粮食局要求另行通知。

    5.汇总上报阶段。5月10日前,县市区发改(粮食)局把地方事权粮食自查汇总结果报市价格和粮食监督检查局(提示一点:涪城发改局要将高新粮油购销公司、军粮供应站纳入汇总范围,游仙区发改局要将绵阳市粮油食品公司纳入汇总范围)。自查工作总结报告包括检查基本情况、检查结果、问题及原因、整改情况、意见建议等内容。报告及附表电子文本须安排专人送达。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粮食库存检查的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从大局出发,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检查工作方案周密细致、分工明确、要求严格、措施到位。要将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范围,强化地方政府的行政监管责任,建立强化库存管理的长效机制,坚决守住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行业底线。

    (二)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检查人员从粮油库存检查专业人才库成员中随机抽调。被检查单位或企业从本辖区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中随机抽取。库存检查的主要内容、程序方法等事项进行公开,检查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并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机关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通过扎实检查压实承储企业的主体管理责任。各地要充分发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用,督导企业全面自查,不留死角,督促企业自查自纠,层层传导企业主体管理压力。以问题为导向开展检查工作,结合省情、粮情提前对行政区内可能存在的管理问题预研预判,重点核查企业库存管理中的各种问题和隐患,建立问题整改台账,督促企业严肃整改,举一反三,堵塞管理漏洞,厘清责任边界,理顺工作机制,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发现重大问题要立案调查,并按照《粮食流通涉嫌违纪违法案件移送纪检和司法机关暂行办法》(国粮检〔2016〕182号)规定移送纪检和司法机关处理,严肃问责,形成震慑。对长期拖欠农民售粮款等问题,要加大对违规主体的惩戒力度,在部门或单位政务信息网上进行公开曝光,并落实对售粮农民的补救措施。建立检查发现问题通报机制,将企业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纳入粮食信用管理平台,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四)落实好检查工作经费保障。财政部门应按照现行预算和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检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统筹安排检查工作经费,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按规定使用好检查经费。要按照国粮检〔2015〕202号文件规定,将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使用的政策性粮食监管费用优先用于粮食库存检查,不得由于检查经费不到位而影响检查工作,不得将检查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

    (五)严格执行库存检查工作纪律。各地应按照本通知精神,切实履行好自身工作职责,组织协调好辖区内粮食库存检查,确保工作部署落实到位。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以“组长负责制”为基础的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规范检查程序和手续,层层复核检查结果,不得篡改、隐匿、损毁检查原始记录和数据,确保检查工作深入细致,检查结果客观公正。检查人员要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市委市政府七项规定精神,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各地要按照国家保密制度的规定,切实做好粮食库存检查数据录入、汇总、传送、新闻宣传等环节的保密工作,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各检查部门和单位及检查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六)切实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粮食库存检查安全防护工作,切实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和工作责任,加强安全教育,排查安全隐患。所有参检人员要严格遵照相关技术规程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保查库工作安全,坚决杜绝事故发生。

    (七)做好检查工作汇总上报。在汇总检查结果时,各县市区发改(粮食)局要严格审核把关,仔细核对《粮食库存数量汇总表》(附表1-1、附表1-1A)与《分解登统表二》,不一致的地方需查明原因并予以说明。总结报告应包括前期准备情况、县级督导企业自查情况、检查结果、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意见建议等内容,并附本地区企业自查汇总表。要在自查汇总表的每张表格上注明“自查”字样。质量卫生检验汇总表(附表1-5至1-12)和只有中央事权粮食的汇总表(附表1-3、1-4),各县市区不必填报。除以正式文件上报纸质材料外,还要一并报送电子文本。各地各单位在填表前务必仔细阅读填表说明,不得遗漏。需要注意的是,县市区上报的总结和汇总表中不包括代储在地方国有粮食企业的中央事权粮食检查结果。

    (八)库存检查文件资料下载。实物、账务、质量、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等检查方法,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开展2017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7〕37号)规定,可在国家粮食局网站下载,不再印发纸质材料。部分检查工作底稿、汇总表、分解登统表及其填表说明在2016年基础上作了局部修改,各地各单位在填表前务必仔细阅读,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附件:1.附件1汇总登统表

         2.附件1粮食库存检查汇总表

         3.附件2粮食库存实物检查方法

         4.附件2粮食库存实物检查底稿

         5.附件2附录2-1

         6.附件3粮食库存账务检查方法

         7.附件3粮食库存账务检查底稿

         8.附件4粮食库存质量安全检查方法

         9.附件4粮食库存质量安全检查方法底稿

        10.附件5储粮安全及安全生产检查方法

        11.附件5储粮安全及安全生产检查底稿

        12.附件6中央储备粮代储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方法

        13.附件6中央储备粮代储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工作底稿

        14.附件7检查发现问题工作底稿

        15.附件8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