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类别_1 | 处罚类别_2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证号 | 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当前状态 | 地方编码 | 备注 |
1 | 绵林罚字[2017]第7号 | 持过期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
1.没收非法运输柏木板材24.0428吨。 2.并处木材价款20%的罚款为:8174.5元 |
在江油市二郎庙雷家河搅拌厂,挡获一辆车牌为冀JS6782 的蓝色重型拖挂车(俗称6桥车)从马角镇运往河北,经检查发现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货证不齐。其涉嫌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货量为24.0428吨。 | 根根据《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 李凤和 |
1.没收非法运输柏木板材24.0428吨。 2.并处木材价款20%的罚款为:8174.5元 |
2017/07/24 | 绵阳市林业局 | 结案 | 510700 | ||||||||
2 | 绵林罚字[2017]第 6 号 | 持过期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 没收非法运输的杂木22.72吨。 | 巡逻的过程中,发现一辆车牌为川F58221 的东风天龙重型拖挂车(俗称6桥车)从中江县运往梓潼县,经检查发现持过期木材运输证(51062301031705261001)运输木材,发现车上的货证不齐。其涉嫌持过期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虽因修车造成木材运输证过期,但货证不符,超量22.72吨。 | 根据《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 段东 | 没收非法运输的杂木22.72吨。 | 2017/06/05 | 绵阳市林业局 | 结案 | 510700 | ||||||||
3 | 绵森公 林罚字[2017]第3号 | 滥伐林木 | 1.责令补种滥伐林木株数5倍的树木,既410株(大写:肆佰壹拾株)。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既16692.2元人民币(大写:壹万陆仟陆佰玖拾贰圆贰角) | 3月22日在“高石梯”山梁上的自留山内砍伐柏树82株、折立木蓄积13.3537立方米,合计滥伐林木13.3537立方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 刘建新 |
1.责令补种滥伐林木株数5倍的树木,既410株(大写:肆佰壹拾株)。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既16692.2元人民币(大写:壹万陆仟陆佰玖拾贰圆贰角) |
2017/06/05 | 绵阳市森林公安局 | 结案 | 510700 | ||||||||
4 | 绵森公 林罚字[2017]第2号 | 滥伐林木 |
1.责令补种滥伐林木株数5倍的树木,既465株(大写:肆佰陆拾伍株)。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既17589.7元人民币(大写:壹万柒仟伍佰捌拾玖圆柒角) |
3月22日在“高石梯”山梁上的自留山内砍伐柏树93株、折立木蓄积14.0717立方米,合计滥伐林木14.0717立方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 刘金蓉 |
1.责令补种滥伐林木株数5倍的树木,既465株(大写:肆佰陆拾伍株)。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既17589.7元人民币(大写:壹万柒仟伍佰捌拾玖圆柒角) |
2017/06/05 | 绵阳市森林公安局 | 结案 | 510700 | ||||||||
5 | 绵森公 林罚字[2017]第4号 | 滥伐林木 | 1.责令补种滥伐林木株数5倍的树木,既180株(大写:壹佰捌拾株).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既8411.8元人民币(大写:捌仟肆佰壹拾壹圆捌角) | 3月22日在“高石梯”山梁的自留山内砍伐柏树36株、折立木蓄积6.7294立方米,合计滥伐林木6.7294立方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 刘伟 | 1.责令补种滥伐林木株数5倍的树木,既180株(大写:壹佰捌拾株)。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既8411.8元人民币(大写:捌仟肆佰壹拾壹圆捌角) | 2017/06/05 | 绵阳市森林公安局 | 结案 | 510700 | ||||||||
6 | 绵森公 林罚字[2017]第5号 | 滥伐林木 |
1.责令补种滥伐林木株数5倍的树木,既125株(大写:壹佰贰拾伍株)。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既2172.4元人民币(大写:贰仟壹佰柒拾贰圆肆角) |
3月22日在“高石梯”山梁上的自留山内砍伐柏树25株、折立木蓄积2.1724立方米,合计滥伐林木2.1724立方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 王金银 | 1.责令补种滥伐林木株数5倍的树木,既125株(大写:壹佰贰拾伍株)。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既2172.4元人民币(大写:贰仟壹佰柒拾贰圆肆角) | 2017/06/05 | 绵阳市森林公安局 | 结案 | 510700 | ||||||||
7 | 绵林罚字[2017]第1号 | 非法猎杀野生动物 | 1.没收非法猎杀野生动物一只白鹭和三只斑鸠2.并处罚款为:100元 | 在2017年1月15日13时至17时,违法行为人吴小飞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携带自制气枪一支搭乘一辆车牌号伟川BTN958轿车在绵阳市游仙区沉抗镇石桥村周围猎杀三只斑鸠和一只白鹭。 |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 吴小飞 | 1.没收非法猎杀野生动物一只白鹭和三只斑鸠2.并处罚款为:100元 | 2017/01/24 | 绵阳市林业局 | 结案 | 510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