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林业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力目录(共124项)

权力类型

序号

事项名称

备注

行政许可

13项)

1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

2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

3

野生动物捕捉(猎捕)许可

4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

5

种子生产许可

6

种子经营许可

7

林木采伐许可

8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9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10

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11

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

12

外国人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进行野外考察、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13

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科学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

行政处罚

111项)

1

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血吸虫病的措施不予配合的处罚

2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

3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4

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5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6

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7

对无木材运输证、持无效木材运输证、运输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运输木材的处罚

8

对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处罚

9

对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的处罚

10

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处罚

11

对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

12

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13

对持过期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无正当理由的处罚

14

对运输木材货证不同行或虽有证但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的处罚

15

对运输木材拒不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依法检查、强行运输的处罚

16

对非法购买、擅自移栽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或擅自移栽致使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死亡的处罚

17

对采伐和损害长江水源重点保护地区植被的处罚

18

对长江水源涵养林体系的林木进行皆伐的处罚

19

对擅自移栽胸高直径10厘米以上活立木,或擅自移栽并已将其栽种的处罚

20

对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21

对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22

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23

对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24

对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25

对非法捕杀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26

对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但违反许可证管理规定驯养繁殖的处罚

27

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处罚

28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29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30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31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32

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处罚

33

对非法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34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35

对对非法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益鸟,或者在人口聚居区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的处罚

36

对收购无证猎捕的野生动物的处罚

37

对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处罚

38

对非法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邮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处罚

39

对超越准运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期限运输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处罚

40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41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处罚

42

对擅自围(开)垦、烧荒、填埋湿地的处罚

43

对擅自排放湿地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的处罚

44

对擅自采砂、采石、采矿、挖塘、采集泥炭、揭取草皮的处罚

45

对非法占用湿地的处罚

46

对大熊猫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违反规定的处罚

47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48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49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50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51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52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

53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54

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55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56

对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57

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58

对毁坏森林、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59

对毁坏森林、林木(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60

对扰乱林业机关、森林公安机关秩序以及森林公园等公共场所秩序的处罚

61

对扰乱林区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罚

62

对谎报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63

对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64

对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森林公安办理案件的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处罚

65

对盗窃已经采伐的林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盗伐农村居民房前屋后或者自留地少量零星林木的处罚

66

对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损毁少量林木、木材、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的处罚

67

对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森林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68

对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林公安警用车辆、森林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69

对强行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

70

对冒充林业工作人员、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处罚

71

对伪造、变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公文、证明文件、印章的处罚

72

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公文、证明文件的处罚

73

对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罚

74

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处罚

75

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处罚

76

对明知林木、木材、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处罚

77

对被森林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78

对在林区非法种植罂粟或其他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的处罚

79

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罚

80

对扬言放火烧山的处罚

81

对在林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处罚

82

对盗窃、损毁林业、动物监测等公共设施的处罚

83

对在林区寻衅滋事的处罚

84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粮食的处罚

85

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86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87

对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处罚

88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非法在国内销售的处罚

89

对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90

对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或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或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处罚

91

对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92

对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93

对未按规定程序引种或者调运种子的处罚

94

对违规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95

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96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97

对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98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99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的处罚

100

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处罚

101

对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处罚

102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103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104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罚

105

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106

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107

对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处罚

108

对未依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109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110

对未依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111

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