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力目录(共66项)

权利类型

序号

事项名称

备注

行政许可(10项)

1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

2

水工程建设审批

3

取水许可

4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5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6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7

河道采砂许可

8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设施验收

9

工程建设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有效灌面、工程水源审批

10

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审批

行政处罚

56项)

1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

2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

3

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4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5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6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7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的处罚

8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9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10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11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12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处罚

13

对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14

对在供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水域,从事集约化养殖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活动的处罚

15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16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17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的处罚

18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19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处罚

20

对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21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提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22

对破坏、侵占、毁损防洪排涝设施的处罚

23

对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24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或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处罚

25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26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河道内采砂的处罚

27

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28

对法定机构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汛情的处罚

29

对在汛期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指挥、不履行滞洪削峰或者提前留足防洪库容等义务的处罚

30

对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造成损失的处罚

31

对未经许可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处罚

32

对未经许可利用水利工程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的处罚

33

对擅自向水利工程渠道内排放弃水的处罚

34

对破坏大坝等行为的处罚

35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的处罚

36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37

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未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的处罚

38

对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39

对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

40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的处罚

41

对擅自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处罚

42

对擅自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处罚

43

对供水单位擅自停止营运的处罚

44

对擅自开启公共消防栓的处罚

45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46

对阻碍、威胁防汛抗旱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47

对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处罚

48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49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50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51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52

对未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准的和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53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54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55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罚

56

对生产建设单位或者水土保持监测机构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提供虚假监测结论的处罚